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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的规划需要满足哪些
1、选用气体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规划用量,应依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规划浓度或惰化规划浓度经核算承认。
2、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选用惰化规划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选用灭火规划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规划浓度或惰化规划浓度,应按其间较大的灭火规划浓度或惰化规划浓度承认。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选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逾越8个。
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贮存量,应按贮存量较大的防护区承认。
6、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贮存量,应为防护区规划用量与贮存容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7、气体灭火系统的贮存设备72小时内不能从头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贮存量的百分百设置备用量。
8、气体灭火系统的规划温度,应选用20°C。
9、同一集流管上的贮存容器,其标准、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10、同一防护区,当规划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别离设置,系统发起设备有必要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规划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规划。
11、管网上不应选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12、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矩: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设备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设备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13、喷头宜接近防护区顶面设备,距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0.5m。
1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气体灭火系统,其设备数量不宜逾越10台。
1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多于1台时,有必要能一同发起,其动作呼应时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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